在科技成果評價中,堅決破解“唯論文、唯職稱、唯學歷、唯獎項”問題,糾正單純重數量指標、輕質量和貢獻等不良傾向。
(1)科技成果的論文數量、代表作數量、影響因子不得作為唯一的量化評價指標;
(2)科技成果完成人的職稱、學歷、頭銜、獲獎情況、行政職務、承擔科研項目數量等不得作為評價的參考依據。
(3)具有重大學術影響、取得顯著應用效果、為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高質量成果,其評價權重不低于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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