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綠色工業園區申報條件如下:
(一)具有法定邊界和范圍、具備統一管理機構的工業園區,且以產品制造和能源供給為主要功能 ,工業增加值占比超過50%;
(二)發布園區綠色工廠培育計劃,組織園區內企業開展綠色工廠創建;
(三)國家層面綠色工業園區創建依據《綠色工業園區評價要求》。推薦的園區應為省級以上且綠色工廠數量多、占比高的工業園區。
(四)近三年有下列情況的企業或園區(含園區內企業),不得申請、推薦和列入綠色制造名單:
1.未正常經營生產的(工商注銷、連續停產12個月以上、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單且未被移出等);
2.發生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參照“信用中國”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3.被動態調整出綠色制造名單的;
4.在國務院及有關部委相關督查工作中被發現存在嚴重問題的;
5.被列入工業節能監察整改名單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6.企業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