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作為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重要力量,享受著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包括企業所得稅 15% 的稅率優惠以及虧損結轉年限延長等,技術人員取得轉化科技成果股權獎勵還可分期繳納個稅。然而,今年以來,多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機構顯著加大了對其資格認定的監管力度,眾多企業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這無疑為整個高新技術企業群體敲響了警鐘。那么,究竟哪些情形會導致企業被取消資格?被取消后又將面臨怎樣的稅務風險?企業又該如何防范與應對呢?本文將對此進行深入剖析。
1、取消資格數量顯著上升
依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的公告數據,自 2024 年 1 月起至 11 月,福建、山西、河北等 26 個省市紛紛發布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公告,累計達 2960 家。與去年全國各省市共取消 1590 家的情況相比,監管力度的加強態勢十分明顯。這一趨勢表明,高新技術企業在享受政策紅利的同時,必須高度重視自身的合規性管理,密切關注可能影響資格認定的各種因素以及潛在的稅務風險。
2、取消高企資格的常見原因
(一)高新收入占比未達標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明確規定,近 1 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 60%。其中,高新收入涵蓋企業通過研發與技術創新活動獲取的產品(服務)收入以及技術性收入(如技術轉讓、技術服務和委托研究開發收入),而總收入則依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計算。在實際操作中,部分企業由于未能精準核算總收入與高新收入的數額,致使高新收入占比不達標,進而影響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認定。例如,廣州某公司在計算總收入時,未將轉讓控股子公司股權所獲的股權轉讓收入納入其中,最終導致高新收入占比未達標準,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受阻。
(二)研發費用占比不達標
按照相關認定管理辦法,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需分別達到 5%(收入≤5000 萬元)、4%(5000 萬元 <收入≤2 億元)、3%(收入> 2 億元)。研發費用的歸集涉及多個復雜項目,包括人員人工費用、直接投入費用、折舊費用與長期待攤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設計費用、裝備調試費用與試驗費用、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以及其他費用等。任何一個具體研發費用項目的歸集失誤,都可能導致研發費用總額計算偏差,使研發費用占比無法達標,從而使企業面臨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風險。
(三)科技人員占比不達標
依據規定,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應不低于 10%。這里的科技人員和當年職工總數均按全年月平均數計算,涵蓋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且兼職、臨時聘用人員全年在企業累計工作時間須達 183 天以上。在實踐中,一些企業因科技人員統計口徑不準確,或因企業人員變動較大,導致科技人員占比未能達標,最終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如上海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指導小組在 2024 年 10 月 28 日發布的公告中,就有 73 家企業因科技人員占比不達標而被取消資格。
(四)申請認定弄虛作假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明確指出,企業在申請認定過程中若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認定機構將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現實中,部分企業為滿足認定條件,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在研發費用、科技人員等相關指標上虛增數據。相關部門通過現場調查、資料查閱、詢問取證、專家論證等方式核實后,便會取消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例如,上海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指導小組發布的滬高企認指〔2024〕005 號、江蘇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協調小組發布的蘇高企協〔2022〕7 號公告、四川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小組發布的川高企認〔2019〕5 號等,均反映了此類問題。
此外,企業若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存在嚴重環境違法行為,未按期報告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同樣面臨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風險。
3、資格取消后的稅務風險
(一)補繳稅款與滯納金
根據相關規定,被取消高新技術資格的企業,稅務機關將其企業所得稅稅率調整為 25%,追繳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少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并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例如,黑龍江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小組發布的黑高企認〔2024〕10 號公告就明確表示稅務機關將依法追繳企業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從上市公司案例來看,一旦被取消資格,企業往往需補繳巨額的企業所得稅及滯納金。如福達合金在證監會行政許可項目審查一次反饋意見回復中披露,其 4 個標的公司因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主動補繳了企業所得稅、滯納金共計 7819.17 萬元。
(二)偷稅行政處罰
依據《稅收征收管理法》,企業在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資格過程中若存在弄虛作假行為,如虛增研發人員、虛列研發支出、知識產權造假、研發人員造假等,即構成 “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 的偷稅行為。按照主觀見之客觀原則,此類弄虛作假行為可推定企業存在主觀故意。一旦被認定偷稅,稅務機關將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在此情況下,企業幾乎難以以不存在偷稅主觀故意為由進行抗辯。
(三)逃稅罪刑事風險
依據《刑法》規定,企業若通過弄虛作假手段獲取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導致少繳企業所得稅總計數額達到 10 萬元且占其向稅務機關應繳納全部稅種的稅款總額 10%,并且在稅務機關下達追繳稅款通知后,仍拒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不接受行政處罰,將面臨被稅務機關移送公安的風險。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在公安立案后補繳稅款、繳納滯納金及接受行政處罰,也無法免除企業及相關人員逃稅罪的刑事責任。
4、防范與應對策略
(一)常態化自查自糾
企業在獲取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的 3 年有效期內,應建立常態化的自查機制,對相關認定規則及指標進行全面、持續的評估,以有效防控稅務風險。具體而言:一是安排專人負責跟進企業是否依規進行更名、是否及時報告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以及是否按時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二是密切關注高新收入占比、研發費用占比、科技人員占比等關鍵指標的變動情況;三是深入分析知識產權申報數量、相關性及其對產品的核心支持作用等是否符合認定條件。
(二)借助專業力量
若企業內部人員對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的理解不夠深入、管理經驗不足,可考慮聘請專業人士為企業提供全方位的服務。專業人士能夠協助企業精準審核是否符合認定條件,精心梳理并完善認定材料,同時定期監測企業相關指標的變化,從而有效避免因人為失誤導致企業被取消資格、補繳稅款及滯納金等風險。
(三)積極應對稅務風險
若企業在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資格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并被稅務機關認定為偷稅,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補繳稅款、滯納金及罰款,以防止被移送司法機關。若企業確實無力一次性繳納,可依據兩高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向稅務機關申請延緩、分期繳納,從而規避逃稅罪的刑事風險。
綜上所述,高新技術企業在享受政策優惠的同時,務必強化合規意識,加強內部管理,積極防范各類風險,以確保企業在合法合規的軌道上穩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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