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2025年高新技術企業(高企)認定申報工作的即將展開,許多企業正積極準備相關材料,以期順利通過認定。在這個過程中,企業可能會遇到一系列常見問題,如申報條件的解讀、材料的準備、系統的操作等。為了幫助企業更好地應對這些問題,本文將詳細解析2025年高企認定申報的常見問題及應對策略,助力企業高效、準確地完成申報工作。
一、申報領域
問題:企業擁有多個產品情況下,選擇的主申報領域與高品中主要產品領域不一致。
建議:申報領域由企業技術部門評估決定,多個高品可以選擇不同領域,但申報主領域與企業主要核心產品所屬領域理應保持一致。
二、人員情況
問題:
(1)崗位不明確:企業科技人員清單中的科技人員部門、崗位不明確,無法準確判斷是否為科技人員;
(2)數量差異大:人力資源情況表中人數總數與納稅申報表中從業人數相差過大;
建議:科技人員清單中應明確部門崗位信息,申報材料各處涉及人員數量應基本保持一致。
三、知識產權
問題:
(1)當年授權:知識產權全部是申報當年申請或授權;
(2)集中申請:知識產權大量集中申請,尤其是所有知識產權全部集中在一年中一個時間段申請;
(3)關聯度低:企業申請的知識產權與研發項目關聯性不強;
(4)非權屬人:知識產權權屬人并非企業本身,而是法人、主要科技人員等;知識產權發明人并非研發團隊成員;
以上問題可能會導致相關知識產權存在被核減的風險
建議:每年根據研發項目進度申請一定數量的知識產權數量,且知識產權與研發項目中核心內容具備強關聯性;在申報時,企業應確認知識產權權屬人為申報企業。
四、研發項目
問題:
(1)研發不規范:企業研發活動不規范,與研發組織管理制度不符;
(2)報告不規范:立項書中研發內容不具體,缺乏預算表、研發目標、技術指標或技術指標與研發內容不對應;驗收報告缺乏決算表,與立項書中研發內容、技術指標的完成情況不對應。
建議:在日常經營過程中規范研發活動,按照研發組織管理制度做好研發項目從立項、實施、驗收的全過程管理,并對相關材料定期歸檔;立項書及驗收報告應包含預算決算內容,并著重注意項目中研發內容、技術指標等重點內容及對應性。
五、科技成果轉化
問題:
(1)科技成果相似:科技成果中有大量相似成果(如同一個技術的不同版本),可能會導致成果轉化數量被核減;
(2)直接轉化:受讓、受贈、轉讓的知識產權不經過消化吸收直接進行轉化,缺乏研發過程;
(3)證明材料不足:缺失反映知識產權在轉化產品中作用的檢測報告,并出現檢測報告中品名、合同中品名、發票品名與PS品名差異大的情況。
建議:整體科技成果轉化邏輯關系為:企業進行研發項目立項→研發過程中產生成果、形成知識產權→根據主要技術形成產品、產生銷售。同一個科技成果轉化進不同產品只能作為一項成果轉化,轉讓專利應留有一定時間用于二次開發。簽訂合同或開具發票時建議寫出產品型號或特征,以便評審時易于認定為高品。同時,出具的高品檢測報告應與高品關鍵技術和技術指標有對應性,如檢測要求與國標不一致,可以先制定企業標準,為后期做有效檢測報告提供依據。
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
問題:
(1)脫離實際:企業制度過度模板化,與實際情況不符;
(2)印證不足:企業僅有制度文件,缺少制度的實施過程證明材料或實施證明文件與制度內容不符,印證力度低;
(3)缺乏更新:管理制度多年未更新,與企業實際經營發展管理狀態已脫節。
建議:制度應符合企業實際,具備可操作性,能規范或激勵企業的研發行為,且實施證明文件內容應在制度中有相關印證。隨著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模式發生變化,制度也應進行相關更新,以符合最新情況。
七、研發費用與高品占比
問題:
(1)費用歸集不合理:企業未單獨設置研發費用科目,研發項目費用歸集不合理,可能導致部分研發費用被剔除,從而導致研發費占比無法達到要求;企業的委托外部開發費用在專審報告中未按80%計算;
(2)差異說明不具體:專審、年審、匯算清繳中的研發費用不一致缺少合理說明或說明泛泛而談只寫歸集口徑差異導致原因,且不一致說明并未直接放在審計報告中;
(3)高品占比不達標:企業的貿易收入或補貼收入等較多,導致企業高品收入占比無法達到要求;
(4)產品收入不滿足:企業雖然高品收入占比滿足要求,但其中主要產品收入占比未達到50%,即也不滿足高企申報的必要條件;
(5)重要數據不一致:審計報告中總收入與稅務口徑歸集數據不一致。
建議:加強財務規范性,尤其注意高品歸集范圍、研發人員工資、折舊分攤比例及研發費用結構的合理性,審計報告與稅務系統中歸集總收入數據應保持一致;專審、年審、匯算清繳中的研發費用不一致說明應放在研發專審報告正文中,且說明應符合企業實際情況并具體明確。
八、財務資料
問題:
(1)年度審計報告中注冊會計師出具審計意見為“保留意見”;
(2)年度審計報告上傳申報系統附件缺少財務情況說明書;
(3)年度審計報告中重要數據的期初期末數存在差異,但缺少合理說明;
(4)企業修改納稅申報表中的數字,但無稅務部門蓋章。
建議:企業應與審計事務所充分溝通,避免審計報告出現“保留意見”等字樣;對于年度審計報告中重要數據,如出現期初期末數據有差異,應有相關合理說明。同時,企業審計報告中重點數據應與稅務認可口徑及關注事項應能對應,如稅務認可口徑數據與財務審計報告、專項審計報告有不一致情況,也應出具不一致的合理說明;納稅申報表中數據如有涂改,修改處邊上應有稅務部門蓋章才可被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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